Article 8

Amended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供水专项规划,经上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农村供水规划应当与生态城市建设相结合,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城乡发展规划等相衔接,统筹考虑生活、生产用水现状和发展需求。

Local Regulations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