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周原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古墓葬、手工业作坊、窖藏及车马坑、建筑基址、城墙、沟渠、道路遗址等不可移动文物;

(二)青铜器、陶器、瓷器、玉器、甲骨等可移动文物;

(三)考古发掘新发现的与周原遗址有关的遗迹和文物;

(四)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存。

Local Regulations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