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机关及其上级机关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健全涉及公平竞争审查建议的受理回应机制。鼓励社会第三方机构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以及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保障各类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