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中山市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商解决下列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

(三)联合开展水生态环境监测;

(四)中珠联围联合调度运行;

(五)防洪排涝规划建设;

(六)重大项目建设;

(七)航道规划、建设、养护与保护;

(八)其他需要协商解决的事项。

联席会议每年定期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召开。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