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四)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