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及我省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