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