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其设置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的无线电频率管理、无线电台(站)设置与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无线电安全和无线电监测与监督检查等工作。

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协助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无线电管理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