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全国重点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及信息化、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专项规划,并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其他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消防相关内容。

消防专项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中的消防内容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及时调整。

规划确定的消防站、消防取水码头等建设用地、水上岸线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确定替代方案并征得消防救援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