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质量负责,应当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严格执行河长制,加强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保证饮用水安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