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民宿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和登记,尊重当地民俗,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诚信守法经营,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向消费者强行销售商品或者捆绑消费;

(二)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后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或者接入污水管网统一收集处理;提供餐饮服务的,配备油烟净化处理设施,油烟排放符合饮食业相关标准;设置固定和围闭的垃圾存放设施,分类收集、投放垃圾;

(三)承担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设置应急疏散、防火警示等安全图示;配备必要的安防、消防设施,明示设施设备的使用说明,定期检验、监测和评估用水、用电、用气、特种设备安全,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四)加强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公共用品用具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一客一换;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

(五)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规范经营,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六)查验消费者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如实登记相关信息,依法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和信息;

(七)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