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