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矿山企业应当采用科学的开采方法和先进的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并对其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覆土绿化,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矿山企业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对矿山周边的地下水、土壤、大气和地表水等环境质量状况和尾矿库坝体的位移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