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邮轮运输经营者依照本规定取得相应经营资格后,不再具备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经营资格。

邮轮运输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经营资格。

邮轮运输经营者未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备案手续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