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的授权与实际需要,在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具体作出规定的事项;
(二)国家、本省尚未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根据本市实际,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规定本市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