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市政道路、市政园林绿地、市政排水设施等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营维护;

(二)公共建筑、商业楼宇、住宅小区等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履行管理职责的单位负责运营维护。

依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运营维护责任主体的,由投资人作为运营维护责任主体;无法确定投资人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运营维护责任主体。运营维护责任主体可以自行维护,也可以委托其他主体进行维护。

Local Regulations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