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对违反本规定的停放充电行为予以劝阻、举报。

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对违反本规定的不安全停放充电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