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中,职工个人缴存部分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缴存部分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单位应当将其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专户。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