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参与的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体系,拓宽科学技术经费投入渠道,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级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加大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产业创新的支持力度,提高农业科技、汽车产业、高端装备制造、医药健康、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绿色能源等重点领域的资金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审批、资金安排、人才政策等方面,支持重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