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推进农业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支持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加强玉米、水稻、大豆等吉林特色主粮作物的育种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强黑土地保护与利用、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开展智能化农机装备等智慧农业技术研发和转化,利用农业科学技术引领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农业科学技术服务机构、科技特派员和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发展以及人参、梅花鹿、肉牛、食用菌等吉林特色农产品的开发提供科学技术服务,为从业人员提供科学技术培训和指导。支持推广“科技小院”等模式,鼓励科研院所、高校专家服务农业农村。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