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议案和报告,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时间,不超过二十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的发言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对同一问题的再次发言时间,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列席人员在联组会议的发言时间,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