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时,分别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者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主任或者副主任报告。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由其负责人到会报告,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