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依法需要办理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前或者建设项目备案前后,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涉及公共安全等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公众意见应当作为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重要依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