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审批:
(一)跨行政区域或者流域的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由所在区域或者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气象、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矿产资源、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等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审批。
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修改,由组织编制机关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