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审批:
(一)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详细规划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相关规定编制、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