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的;

(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确认的委托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的;

(五)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七)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