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未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不得接收除委托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的鉴定材料;

(二)按照相关规定对鉴定材料进行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需要耗损鉴定材料的,应当征得委托人同意;

(三)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或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尸体解剖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通知委托人或者相关人员到场见证;

(四)按照相关规定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

(五)司法鉴定机构受理的司法鉴定业务不得转委托鉴定;

(六)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完成鉴定,但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七)符合司法鉴定程序的其他相关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