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民办学校教职工在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岗位聘用、业务培训、表彰奖励、科研项目和课题申报、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工工资专户制度,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并按照规定参加各种保险和办理住房公积金。
民办学校的教师可以参加事业单位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