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9

In force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涉及嘉陵江流域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划和管控要求,加强与相邻省、直辖市同级人民政府的沟通和协商,做好相关规划目标的协调统一和规划措施的相互衔接。

省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长江流域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与相邻省、直辖市同级人民政府协商统一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等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风险管控措施。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相邻省、直辖市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航运、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信息共享系统,建立跨界河流生态流量调度机制,加强水质、水量等监测,提高监测能力,实现信息共享。

嘉陵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与相邻省、直辖市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防治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协同做好嘉陵江流域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危险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的防治。推动毗邻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共建共享。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