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嘉陵江流域水生物种资源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系统和水生生物总体状况,制定并实施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重要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生境实施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

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工程控制流域内水生生物保护义务。新建水利水电、航运枢纽应当采取建设鱼类增殖放流站或者洄游通道等措施,已建水利水电、航运枢纽应当优化原有工程保护措施,保障鱼类洄游通道,充分满足水生生物的生态需求。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