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嘉陵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域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并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本区域内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协调督促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本区域内的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