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嘉陵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级印发的嘉陵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水量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编制辖区内的水量分配方案,并结合辖区内河流情况编制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明确相关河段和控制断面流量水量、水位管控要求,保障生态用水需求。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