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嘉陵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以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

(一)环境质量状况;

(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水功能区划以及相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指标;

(三)河湖名录、河湖长名单、河湖长制工作相关信息等;

(四)环境监测情况,重点排污单位监测及不定期抽查、检查、明察暗访等情况;

(五)排污口设置、更新情况;

(六)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及应对情况;

(七)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情况;

(八)环境违法者名单及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九)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违法情况;

(十)环境保护督察情况;

(十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十二)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情况;

(十三)举报电话、网址、电子邮箱等途径,受理范围以及处理结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