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供水单位应保障取水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确保供水安全;建立水质监测体系;编制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建立应急队伍,定期进行演练。

供水单位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行政等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