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监督和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和具体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工作责任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明确保护管理机构,实行安全巡查制度;

(三)合理布局、调整保护区及上游地区的产业结构,合理规划上游乡镇发展规模,加强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

(四)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风险防控及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组织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发生污染事故,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导致供水停止的,应当启动供水保障预案;

(五)加强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水源建设;

(六)组织相关部门对在保护区内发现的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进行处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