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二)禁止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动;
(三)禁止围水造田;
(四)禁止使用农药;禁止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限制使用化肥;
(五)禁止修建墓地;
(六)禁止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
(七)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八)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施肥养鱼、超标准养殖、投放暂存鱼、电鱼、炸鱼、毒鱼等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九)从事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十)道路、桥梁、码头及其他可能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设施或者装置,应当设置独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及隔离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