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主动提出申请,退出市级传统村落保护名录: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传统村落严重损毁且无法恢复原状,失去保护价值的;

(二)因保护不力造成传统村落破坏严重,失去保护价值的。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经评审认为已不具备传统村落保护价值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退出传统村落保护名录。

若存在应当退出的情形,乡(镇)人民政府未主动申请退出传统村落保护名录,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经评审认为无法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且失去保护价值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取消传统村落名录认定。

Local Regulations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