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经营规范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交易为主,为买卖双方提供经常、公开和固定的交易场地、配套设施和服务的场所。
本条例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负责农贸市场日常管理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指在农贸市场临时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自然人。
Local Regulations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