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6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黄河河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护堤地内挖筑鱼塘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堤(坝)身损毁草皮的,按照损毁面积,处每平方米三十元的罚款;

(三)擅自破堤(坝)引水、排水、埋设管道或者修建其他工程的,擅自在堤(坝)身、护堤地内爆破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