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2

In force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保护、分类实施的原则,加强对大遗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历史建筑、传统村落和古河道、古堤防、古渡口等水文化遗产以及农耕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沿黄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完善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推进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博物馆(展示中心)等传承体验设施建设,建设黄河流域文化生态保护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