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黄河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黄河干支流水量控制指标,结合黄河流域和黄河其他供水区水资源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和生态环境等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黄河干流和主要支流的水量分配方案,征求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黄河流域管理机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黄河流域和黄河其他供水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总量控制、优化配置、合理利用、服从调度的要求,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黄河水量分配方案,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黄河流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黄河流域再生水、雨水、苦咸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利用指标,强化非常规水源配置管理,逐步扩大非常规水利用领域和规模。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