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在黄河干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工程设施,开展岸线整治修复、生态廊道建设、滩地生态治理以及建设公共文体设施、渔业养殖设施、航运设施、航道整治工程、造(修、拆)船等项目,应当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原则,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依法办理许可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等报送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报送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施工安排应当包括施工期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防汛措施等。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主管机关要求限期整改到位。
工程设施和非防洪建设项目达到使用年限或者废弃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负责拆除;达到使用年限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