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黄河干支流工程管理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或者特定活动,应当保障防洪工程建设和管理活动的开展。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一)进行非防洪工程建设活动,造成工程及设施损坏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原设计标准予以加固、修复、改建;建设单位不能或者未按时加固、修复、改建的,由黄河河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加固、修复、改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因非防洪工程设施的运行使用,增加防洪工程管理工作量以及相关工程防护责任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

(三)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已建工程,不符合防洪安全规定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加固、改建或者拆除,费用由管理使用单位承担;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