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接受审计调查。

有关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接受审计调查时,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