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赡养人有保证老年人居住和改善居住条件的义务。赡养人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老年人依法享有居住权和相应的所有权。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经老年人同意借用老年人房屋的,到约定期限应当及时归还。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