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老年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其他被抚养人,均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老年人的子女死亡后或者子女无力赡养,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配偶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无赡养人的老年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赡养人、扶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其他原因而拒绝履行法定的赡养、扶养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