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

(二)学校、幼儿园和医院等教育和医疗场所;

(三)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影剧院和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场所;

(四)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等活动场所;

(五)烈士陵园、革命教育基地等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