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使用长度不超过2米的犬绳(链)牵领,注意避让他人,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四)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或者进入狭小封闭空间时,应当采取为犬只佩戴嘴笼、怀抱或者放入犬笼等有效安全措施,约束犬只行为,防止犬只伤害他人;

(五)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时,遵守相关场所对犬只的管理规定;

(六)犬吠扰民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