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除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禁养犬只。禁养犬只名录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安、农牧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饲养的禁养犬只,养犬人应当在禁养犬只名录公布后九十日内迁出。

Local Regulations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