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